突凸翁 2004-07-11发表于论坛
 

《建言议政》--建设法治政府,所有政府部门须聘请法律顾问

  一个城市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

  在中国现阶段,是制度建设。

  有没有一个好的制度,是一个城市发展的最关键问题。

  在制度建设方面,政府是不是能够依法行政,是目前的一大问题。

  据我所知,天津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在全国横比起来还是不错的,但正是这个良好基础,更容易使我们能够在这方面尽快形成竞争优势,因此,不能以现在整体情况尚好为由,不再做进一步的努力。

  因此,建议本市各级政府聘请法律顾问,以进一步强化政府依法行政。

  我们平时知道最多的,是企业法律顾问,但按照《律师法》第26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一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并没有规定律师可以为谁顾问,不为谁顾问,只要是聘请人就可以。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企业法人,当然也可以是政府。

  至于法律顾问的好处,我就不多说了吧,应该算常识了。

  只多说一点,现在各级政府都有法制科、法规处之类的部门设置,我个人认为,有些部门的设置是低效率的。有很多的法制科、法规处之类部门,或形同虚设,或效率低下,而且,基本的职能就是法律顾问的职能。

  更何况,法制科、法规处之类的部门是该政府部门领导的下属,有隶属关系,很难保证法制科、法规处的意见能够不遵从长官意志。

  而聘请法律顾问,能够从制度上避免这一问题,虽然律师收取顾问费,就要为这个政府部门服务,但这种服务是有监督的,是有《律师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的,能够保证律师按照法律办事,而不是按长官意志办事。因此,从精简政府机构、建设高效政府的角度考虑,也应该将法制科、法规处之类的职能进行外包,也就是聘请法律顾问。

  如果实现这种“外包”,政府只会省钱,又实现高效,还能享受各种法律顾问带来的好处。

  1、天津市政府以政府文件的形式,下达行政命令,天津市各级政府必须聘请法律顾问。

  2、聘请法律顾问的程序,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3、各级政府原有法制科、法规处之类的部门设置转变职能,该保留的保留,该撤销的撤销。

  (有一部分法制科、法规处还有一些法律顾问职能之外的职能,因此,不能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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