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了志愿服务的管理机制: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城乡社区志愿服务。
《条例》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有两种存在方式:一是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依法登记;二是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可以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随着志愿服务活动的蓬勃开展,志愿者、服务项目、服务对象三者“脱钩”的矛盾日益显现。有的志愿者不了解居民的需求,一些居民也不知怎么联系志愿者。《条例》规定,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完善志愿服务供需对接功能。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发布可以提供的服务信息;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提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