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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章程
时间:2026年05月21日  编辑:孙佳怡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天津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简称津志联),英文译名为Tianjin Volunteer Service Federation,缩写为TVSF本会是由全市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天津市,住所设在天津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引领广大会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履行引领、联合、服务、促进的职责,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天津志愿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战略、服务百姓民生、服务社会治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贡献智慧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组(党委)的具体领导。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天津市委社会工作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规划、协调、指导全市志愿服务组织工作,规范志愿服务组织和队伍,具体包括

  (一)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

  (二)加强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团结引导,联合志愿服务力量,培育和壮大志愿服务队伍;

  (三)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发挥志愿服务的优势作用,助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四)协调指导会员开展志愿服务,打造志愿服务品牌;

  (五)加强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管理、评价机制建设;

  (六)协调会员力量,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志愿服务培训和调查研究,宣传志愿服务先进事迹;

  (八)开展志愿服务国际交流合作;

  (九)争取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支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积极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十)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天津市依法登记,支持、参与志愿服务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长期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代表性人士或在志愿服务领域有重大影响力的代表性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会员登记表;

  2. 个人入会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或护照复印件;

  3. 单位入会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由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会员证在当届理事会任期内有效;

  (五)会员证到期需经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重新核定会员身份。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按规定交纳会费;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安排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会员单位需调整单位代表的,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该单位同时为负责人的,须召开相关会议,履行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变更。

  一名自然人不能同时代表两家及以上单位,且不得同时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入会。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 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拟退会的会员在退会前应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工作,如因上述未尽事宜造成本会损失,应由该会员承担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会、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九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期间至少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长主持。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的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由党组织书记任组长或副组长,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1/5

  第二十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提出终止动议;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七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二十八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二十九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负责人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1/3其中设立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7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由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由会员代表大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 本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担任需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十 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长代为履行职责。

  三十 常务副会长、长、秘书长协助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七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监事

  三十八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三十九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四十四 本会建立《会员管理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四十五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六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或损毁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社会组织公告平台发布遗失或损毁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四十七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八 本会收入来源:

  会费;

  (二)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九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本会面向社会开展交流展示、技能竞赛等活动,不收取费用。

  五十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五十一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十二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三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十四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五十五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五十六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五十七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五十八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五十九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六十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六十一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十二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应事先与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沟通,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十三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六十四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五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六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六十七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六十八 本章程经2026327会员代表大会全体表决通过。

  六十九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七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七十一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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